记录生活的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北京知产法院作解答

记录生活的1分钟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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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独创性的短视频属视听作品,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本报讯 短视频是记录生活、分享心情的一种方式。当用心创作的短视频内容遭遇侵权时,能否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作出了解答。

抖音账号用户“ahua”自行设计并拍摄了一系列记录自己日常生活的短视频并上传至抖音账号,包括本案权利视频“纸飞猪”。后“ahua”发现快手用户“学长花花”在快手上传的短视频“纸飞猪”与其享有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该视频播放量近650万,点赞约51万,评论超1万,评论中还存在“ahua终于来快手了!”等内容。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是抖音账号平台运营方,获得了涉案生活记录短视频作者“ahua”的授权。微播公司将快手平台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快手账号在快手平台播放涉案短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微播公司就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决快手公司停止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快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抖音账号公司就“纸飞猪”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快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元。

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对涉案作品类型认定予以改正,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及合理费用等。

(杨培培)

■法官说法■

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存在区别。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存储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强调对拍摄行为、角度、内容等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录像制品是对视听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强调对所录制内容的客观记录,对录制对象、时机或角度没有个性化要求。视听作品作者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本案短视频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涉案“纸飞猪”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其独创性的判断。第一,视频的长短与独创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虽然涉案视频仅有1分钟左右,从客观而言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第二,“纸飞猪”以记录为主旋律制作视频,不能作为否定视频独创性的当然依据。制作者意在通过记录居家生活内容,体现乐观的心态,在居家生活状态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独创性难度较高。该短视频画面为一名青年男子在居家过程中,通过动手折纸制作童年玩耍的“纸飞猪”,场景从工作台面切换到阳台、楼道,又随着“纸飞猪”的飞行路线切换至窗外,画面经过剪切整合后,以正常播放速度与倍速播放结合的方式呈现,并配以解说及欢快的音乐。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在拍摄、剪辑、配乐、解说、制作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有限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第三,“纸飞猪”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热爱生活、充满希望,从来都是被肯定的优秀的精神内涵。“纸飞猪”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份对生活的热爱,以诙谐幽默的形式传达了积极的生活态度。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纸飞猪”短视频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构成视听作品。

法官提示,对短视频予以著作权保护符合当下司法政策要求,产业的革新的确会给现有理论带来一定冲击。生活记录类短视频虽然短小,但是同样承载着作者本人的情感表达,应当合理认定其类型,予以有力保护,促进大众创作出更多符合新时代旋律的短视频,用心记录当下,面向未来进行思考,避免固守历史标准,才能选好眼前路径,更好走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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