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开庭双方愿意调解
成都网站建设公司报道:备受关注的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今日(18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搜狗公司向两被告索赔4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50万元的案件支出费用,庭审后,双方表示愿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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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搜狗信息公司及搜狗科技公司诉称:其是依法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的知名企业,“搜狗浏览器”是其自主研发的核心软件产品。2013年9月22日,搜狗信息公司及搜狗科技公司发现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通过其运营的www.360.cn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360安全卫士”软件、“360杀毒”软件和“360安全浏览器”软件(奇虎科技公司是上述3个软件的著作权人,奇虎三六零软件公司是上述3个软件的发行人)的下载,在网络用户运行“360杀毒”软件进行全盘扫描并对“建议修复项”进行修复时,未经网络用户允许,被告就自动将网络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为默认设置。另,在网络用户在设置搜狗浏览器为默认时,“360安全卫士”会弹窗提示“有程序正在修改默认浏览器设置”,即使网络用户点击“允许修改”,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也在未经网络用户允许的情况下,将网络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为默认设置。原告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公证了的文书和截图。
搜狗信息公司及搜狗科技公司认为: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原告搜狗浏览器的正常运行,也严重影响了网络用户对原告搜狗浏览器服务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评价,同时,也极大降低了原告搜狗浏览器的用户流量,损害了原告基于搜狗浏览器的广告收入和运营收益。即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极大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互联网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利用“360杀毒”软件篡改搜狗浏览器默认设置,停止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篡改搜狗浏览器默认设置;被告连续1个月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搜狐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万元;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辩称:原告搜狗信息公司及搜狗科技公司的指控依据不足,在原告开发的SougouExplorer.exe对系统进行修改成功的情况下,验证默认浏览器被修改成为360安全浏览器,存在搜狗浏览器自身存在错误和搜狗浏览器主动将360安全浏览器修改为默认浏览器两种可能的解释。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不能证明是被告将默认浏览器修改为360安全浏览器,同样不能证明被告的360杀毒软件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及360安全浏览器篡改默认浏览器设置。在搜狗浏览器本身即为默认浏览器的情况下,再反复进行默认设置,这种操作方式为非常规操作,普通用户如此操作的几率极低甚至没有,不能因为一个特殊环境下的一次特殊操作,就认定被告的行为是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在原告将默认浏览器设置修改为搜狗浏览器时,经验证已经修改成功,但搜狗浏览器自己却反复弹窗提示设置失败,这证明搜狗浏览器自身存在错误,360杀毒软件作为杀毒工具,其基本功能即为发现系统错误并修复系统错误,在搜狗自身浏览器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用户通过360杀毒软件选择修复,恢复系统默认设置,被告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并非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近3个小时的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原被告双方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在庭审的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告诉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终目的是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原告和被告都是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是竞争对手,也可能成为合作伙伴,本着自愿、合法原则,争取双方的合作共赢,法庭给双方提供法庭调解的机会,也鼓励当事人庭下调解或自行和解”。双方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愿意调解”。
该案法庭将依法做调解工作,案件审理仍将继续进行。
西安中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该案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西安中院于2013年11月18日裁定驳回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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