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S技术提取公积金影响 提取公积金的影响
公积金提取后有什么影响吗
一、公积金提取后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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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提取后果有:影响公积金账户余额,余额总数降低影响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影响对于二套房的认定,名下具有一次住房记录、贷款记录或购房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可以认定为二套房。。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公积金的用途是什么
公积金的用途如下:
1、购房;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3、租房;
4、父母给儿女购房;
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提取公积金有什么影响?不利影响主要是这两点
; 提取公积金的情形其实有很多种,可以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一般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年的贷款本息总额,还可以是离职提取,这种情形下,可以将公积金余额取完,并且注销账户。那么,提取公积金有什么影响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提取公积金有什么影响?
1、公积金贷款额度变少
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是以本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加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乘以一定系数得出的。
比如,长沙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而n的取值可以是12、13、14、15、16、20,根据长沙公积金中心每年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
提取公积金后,账户余额变小,那么可供贷款的额度自然也会变少。
2、丧失低息贷款的机会
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年可以说是贷款中最低的利率水平了,毕竟是国家为了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给出的福利,所以这种机会一般都是尽可能的争取,不会轻易放弃。
而提取公积金后,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状态、连续缴存时间等方面的条件不达标,就会导致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而这个时候如果需要贷款买房,就只能申请比公积金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商业贷款了,所以因提前公积金丧失这样一个低息贷款买房的机会是很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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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取出来有什么影响
1、2年之内不能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目前根据公积金提取的最新规定要求,2年之内不能用同一个理由再次申请提取公积金,也就是说如果2年之内发生什么变数,非常有必要提取公积金的话,那也是没有办法的。
2、短期内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公积金提取完成之后的6个月到1年时间之内,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而且在公积金提取完成之后还需要连续缴纳6个月。大家都知道,现在房价的变化瞬息万变,如果看中一套房子需要等到1年以后再去买,那估计黄花菜都凉了。为了之前公积金提取的那一点点钱,不后悔吗?
3、提取住房公积金影响住房贷款额度。在使用公积金进行住房贷款的时候,银行放贷的额度是根据公积金缴纳人账户里的余额来制定的,也就是说你账户里没钱,那么银行也不可能给你放贷,也就谈不上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了。当然如果公积金账户里面有钱,一般是按照账户余额的N倍来放贷的。这也是多数人提取公积金以后会后悔的原因之一。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来,特别是有买房需求的人,就算近期要急用钱,宁愿去贷款也不建议去提供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有什么影响吗
提取公积金会的影响如下:1、两年内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取。
2、六个月到一年内不能用公积金买房,公积金买房必须连续缴纳6个月公积金。
3、公积金取出来会影响以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只是提取过公积金,而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名下无房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首套房贷的标准办理。
4、如果配偶之前已经用过公积金贷款,虽说自己提取公积金不占用公积金贷款的名额,但是由于整个家庭之前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同时这也是购买的二套房,属于二套房贷,首付最少6成。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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