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能否作为个人财产出资入股他人公司?
说起投资入股,一般人脑海里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找个金主出钱”。实际上,投资入股是有很多方式的,除了一般人印象里的直接投钱以外,还有有形资产入股、不动产入股等等方式,并且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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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因为也是一种财产权,所以是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出资入股的。那么问题来了,假如手握知识产权,想要入股他人公司或者当作出资与他人开公司,又该如何操作呢?
我们以商标权为例,来讨论一下知识产权入股的问题:
商标权是否可以进行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自然是可以作为出资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法条第二款还规定了: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需要找评估机构对商标进行价值评估,然后才能以评估的价值入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权投资入股有两种情形:
一是商标所有权入股;二是商标使用权入股。
两者出资方式有何区别?
1、转让的权利内容不同
以商标所有权出资,转让的是商标权,是由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权。
以商标使用权出资,转让的是商标使用权。通常情况下是进行商标独占许可入股,由商标注册人和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被投资企业使用,注册人依照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注册人虽不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却仍然享有其他权利。
2、出资程序不同
两种出资方式均需要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达成一致意向后展开,需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或独占使用许可验资计入注册资本中。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因此,按照出资程序,以商标权出资需要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申请将商标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经商标局核准后,自公告之日起商标权归属被投资企业,才意味着注册人完成出资。
而以商标使用权出资时,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是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因此需要把协议向商标局备案。
3、承担风险不同
以商标所有权出资时,商标权注册人需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那么如果合作失败,注册人很可能无法取回该枚商标的商标权。
以商标使用权出资时,即使合作失败,商标注册人仍然拥有商标权,独占使用许可时间一到,注册人仍能重获使用权,在这种情形之下,商标权注册人承担的风险。会小的多,而相应的,被许投资企业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仅承担合同义务,万一合作出现问题,随时可以退出,但与此同时,合作成立的新公司如果没有了注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权势必难以为继,被投资企业的资金链可能将面临很大风险。
此外,将商标作为投资许可他人使用一旦发生权益纠纷,还应当首先解决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纷争,只有商标撤资后一方当事人继续使用原来作为投资的商标时,才能够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商标权出资存在什么风险?
以商标权出资在立法和实务中都没有问题,但能否以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出资尚存争议:
1、商标使用权“转让”在法律界定上存在问题
按照我国《公司法》等民商法的法学理论,财产权的转让不仅可以指所有权的转让,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的单独转让。
但是在《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中,权利“转让”特指所有权转让。也就是说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只能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不能以使用权出资,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谈得上“转让”,使用权只能说是“使用许可”。
2、以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出资不利于商标的发展和保护
合作成立的新公司由于没有商标所有权,只会考虑短期收益,不会考虑长远收益,不会投入太多财力去进行商标宣传和保护,而由于独占使用许可协议达成之后,商标注册人往往因为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使用商标,所以也不会非常积极地宣传和保护商标,显然这对商标本身的成长非常不利。
总而言之,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在理论上没有问题,国外市场上可谓是种普遍行为,目前我国市场也不乏此类需求。
但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以商标使用权出资最主要的障碍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部门间规定不协调等。
如果制度上的问题得到解决,对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定期评估、资本维持和补足、商标发展等问题做出成熟的规定,那么以商标使用权出资不失为一种经济、灵活的融资途径,对于解决我国当前许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来源:顶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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