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华洛世奇”域名争议案将择日判决
核心提示:“SWAROVSKI”商标拥有者施华洛世奇公司认为,注册域名的王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域名售卖“假货”,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40万元并将涉案域名无偿转让。昨日,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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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华洛世奇公司诉称,其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SWAROVSKI及天鹅图形系列四个商标,2008年6、7月间,被告王某、王星公司未经许可注册了以SWAROVSKI为主体的四个域名。该四个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大多以“施华洛世奇水晶专卖”、“施华洛世奇网”等为名进行假冒施华洛世奇水晶产品的网络销售。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将上述四个涉案域名无偿转移给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被告王某认为,涉案的四个域名并非由自己注册,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王星公司则称,2008年在某网络交易网站看到一卖家出售施华洛世奇水晶饰品,于是与其联系,“网络卖家向我们提供了海外包装盒的原件。 ”王星公司认为该卖家所售的施华洛世奇水晶饰品为正品,并注册了含有“SWAROVSKI”字样的四个域名进行指示性宣传及销售。王星公司认为,目前该网络卖家还在进行销售,也就是说没有认定其销售的施华洛世奇水晶饰品为假货,因此王星公司销售的饰品也一样。王星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注册域名并不构成侵权,只有使用该域名进行侵权的商务行为才构成侵权。既然原告无法证明王星公司所售的施华洛世奇水晶饰品为假冒侵权产品,王星公司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施华洛世奇公司出示了一份证据,显示原告通过被告的网络购买了价值288元的施华洛世奇水晶饰品。原告认为,该饰品质量极差,不可能是施华洛世奇的正品,要求被告提供进货证明。至于赔偿的数额,因为原告的损失无法估量,故结合本案情况酌情索赔40万元。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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